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二级资质标准:

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近3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

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