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一级资质标准:
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近3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5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
具有15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配置齐全。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