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四、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四、 四、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条 近5年内,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与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文物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