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

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勘察设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