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