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文化部办公厅统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办公厅签收后应于当日转交政策法规司。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可以就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征求相关司局意见,相关司局应当在2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