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