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不属于文化部受理范围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政策法规司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政策法规司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