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通知(2003年) 二、

二、 进一步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将教职工工资发放和人事管理的权限上收到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能,乡(镇)、村不得聘用中小学教职工。各地要切实增加教育投入,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在编制内顺利实施教师聘任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