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二、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二、 二、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 (二) 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 (三) 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