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二、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一) 二、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引用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