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三)

(三) 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删除第三章。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立项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