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救助本行政区域灾区的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分配、调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