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接受的救灾捐赠款逐级上划,将接受的救灾捐赠物资清单分批逐级上报,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分配、调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