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情况应当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制定分配方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