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