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境外通报灾情或者呼吁救灾援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