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投资境外机构 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投资或设立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一级分行、代表机构以及其他一级机构(含通过特殊目的实体公司下设一级机构,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投资境外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七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二十八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投资境外机构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中,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