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投资境外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参股、被收购方的名称(中英文)、住所,参股收购金额以及业务范围,参股或收购的目的;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需附授权说明);
申请人对参股或收购后的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拟在参股收购机构派驻人员背景、职位及职责;
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交易结构和后续安排,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对申请人的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响;
国别风险报告;
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境外机构的章程,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和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最近连续三年年报;
有关参股、收购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
申请人国际化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