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投资或设立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一级分行、代表机构以及其他一级机构(含通过特殊目的实体公司下设一级机构,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五万亿元人民币;
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