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投资境内法人机构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投资境内法人机构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境内非保险类机构,申请人除提交第二十二条(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申请人在非保险业务领域的发展规划。发展规划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对于非保险类企业股权投资的战略目标、总体规划、与保险主业的关系、业务协同的安排等内容,同时提交截至申请日期的成员公司架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