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