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