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