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