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