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