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