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