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