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