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