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九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