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