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第十七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公布后,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了解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