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第十六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后,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政府部门在媒体和指定报刊上公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