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第十五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需要报上级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 引用法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