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