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