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