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