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