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二十条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二十条 政府储备物资报废、毁损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报废、毁损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确认应收款项(确定追究相关赔偿责任的)或计入当期费用(因储存年限到期报废或非人为因素致使报废、毁损的);同时,将报废、毁损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