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 政府储备物资盘亏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盘亏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确定追究相关赔偿责任的,确认应收款项;属于正常耗费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