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采取销售采购方式对政府储备物资进行更新(轮换)的,应当将物资轮出视为物资销售,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将物资轮入视为物资采购,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