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在发出物资时将其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按规定确认相关销售收入或将销售取得的价款大于所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做应缴款项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