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3. 县市以上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并加具意见,报告或报转内务部审核,并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五)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五) 3. 县市以上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并加具意见,报告或报转内务部审核,并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五) 县和市或省相同的地名,应否更改,由内务部征询各该上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筹决定。如更改时,可按照(一)条3款规定办理。其区、乡以下及市街、巷的重复地名,可暂不更改。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须更改时,可按照(一)条1、2两款规定办理。对一地通用数名者,应征得当地人民代表的同意,规定一个通用的名称。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