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五)

(五) 县和市或省相同的地名,应否更改,由内务部征询各该上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筹决定。如更改时,可按照(一)条3款规定办理。其区、乡以下及市街、巷的重复地名,可暂不更改。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须更改时,可按照(一)条1、2两款规定办理。对一地通用数名者,应征得当地人民代表的同意,规定一个通用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