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3. 县市以上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并加具意见,报告或报转内务部审核,并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四)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四) 3. 县市以上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并加具意见,报告或报转内务部审核,并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四) 县和县、市和市重名者,由内务部通知各该县、市所隶属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按照(一)条3款规定办理。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