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三)

(三) 属于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地名,应遵照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六日本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的(二)项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