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3. 县市以上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并加具意见,报告或报转内务部审核,并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三)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三) 3. 县市以上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并加具意见,报告或报转内务部审核,并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三) 属于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地名,应遵照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六日本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的(二)项办法办理。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