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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3. 3. 县市以上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并加具意见,报告或报转内务部审核,并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4. (六)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六)

3. 县市以上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并加具意见,报告或报转内务部审核,并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六) 纪念革命先烈,一般用碑、塔等方式,不更改地名。但已经更改,并经该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群众称呼已成习惯的,仍可沿用。

(五) 目录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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