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章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主要职责是: 第十三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应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正确执行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佩戴卫生监督证章,文明执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